刚来袋鼠国没两年,就听说因为移民大量涌进,联邦要修改移民法。
其中一个修改是:新到的移民必须在袋鼠国住满四年(以前是两年),然后才能申请袋鼠国公民身份。
联邦是这样解释的:越来越多的人在拿到公民身份后迅速离开了袋鼠国。显然,他们(她们)是想拥有澳洲公民的权利,却不想尽澳洲公民的责任(工作和纳税)。我们必须对这种人进行限制。
俺本觉得自己运气不好(要多等两年才能拿到澳洲护照),却没料到移民法的修改有如下补充说明: 凡在新法律生效前递交移民申请的人,不受这次法律修改的影响。
关于那段补充说明,政府是这样解释的:这些人在递交移民申请时,法律并未告知他们需要在袋鼠国呆满四年(才能申请护照)。因此,如果这次的改动影响到他们,对他们是不公正的。
俺叹服。
意识到法律的问题,却仍然坚持“有问题的法律”。这就是法律的所谓“一致性”吧。
这和俺上一篇帖子中提到的案例有相通之处吗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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